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大力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本市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新经济“四新券”由采购服务的企业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申请单位的业务领域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2016年版)的领域范围。
3、第三方服务机构须依法在本市成立2年以上,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服务能力,无违规违纪情况。
4、申请单位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支持范围
新经济“四新券”可用于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公有云服务以及大数据的采集、标准化、清洗、建模、挖掘等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服务。
本年度新经济“四新券”仅支持于2018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服务结束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
三、形式、额度及支持比例
1、新经济“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于网上实名登记发放。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
2、新经济“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可申领10张,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相关创新活动支出(以实际开票数额为准)的30%。
四、申请与发放
1、“四新券”申领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进行,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可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在线填报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申领表;
(2)申请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8年签订的采购第三方服务的合同、协议文本或者意向书(复印件),如提供采购意向书的,应在兑换时提供正式合同文本,否则不予以兑换;
(4)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的声明;
(5)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上传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18年 6月4日10:00—6月 15日16:00。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获得新经济“四新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使用与兑换
1、新经济“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在申请、兑换过程中,申请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单位及个人诚信系统档案。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兑换时服务内容与申请时不一致的,不予以兑换。
2、兑换申请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请的方式进行。兑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10:00——4月5日16:00。获得新经济“四新券”的企业可在集中兑换时间期限内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在线填写兑换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申请兑换新经济“四新券”的企业网上需报经各区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等)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兑换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按比例进行核定,审核结果公示后进行兑换。
兑换申请材料包括(具体以兑换通知为准):
(1)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兑换申请表;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3)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
(4)成果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论文、鉴定材料、检测报告等;
(5)合同全款到账发票;
(6)企业银行帐号三排章。
六、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葛文政 23112788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童蔚 54669777*7899 倪晓杰 54669777*7820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60801111-2。
兑换“四新券”时纸质申请材料送达地址: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5号、6号窗口。
七、其他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2018年度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的政策解读,详细解答“四新券”在申领、使用、兑换过程中的具体细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