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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境外投资企业备案


【来源:区投资办 发稿时间 :2018-02-12 16:24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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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境外投资内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2、《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核准之情形;

2、《备案表》填写不如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境外投资内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2、《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核准之情形;

    2、《备案表》填写不如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新设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最新财报

2、并购境外公司

 情形一: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最新财报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情形二: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方企业

1)境外投资备案表(划转)

2)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最新财报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6)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股东会决议

8)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增资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最新财报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变更境外公司信息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附中文版翻译件)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6、新设境外代表处(机构)、分公司

1)境外机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办理地点:

(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5号楼办事大厅40号窗口

 经办人:张耀    咨询电话:2311044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7号楼705

(按投资最终目的地分工):

   23110771 负责拉丁美洲

 陆常清 23110773 负责香港

   23110776 负责美国、加拿大

 苏国祥 23110778 负责大洋洲、亚洲

 沈未来 23110774 负责欧洲、非洲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网址:http://fec.mofcom.gov.cn

 管理系统网上政务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1*4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经办人:霍荣  58696829  华丽玥 58698606

    地址:浦东新区基隆路91楼综合服务大厅11号窗口(办理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区域内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在线填报网址:http://www.china-shftz.gov.cn

(三)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人: 宋小蕙   联系电话:68542222*88271

 咨询、制证: 孙李靓   联系电话:68542222*82078

 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271号窗口(办理自贸区新扩区域及浦东新区其它范围内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6:30

 在线填报网址:http://fec.mofcom.gov.cn  

               http://www.china-shftz.gov.cn

办理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一)核准说明及流程

    说明: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企业可通过相应网址进行查询,网址为: cs.mfa.gov.cn/zlbg/bgzl/qtzl/ t1094-257.shtml(未建交国家);www.un.org/chinese/ 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流程: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我委转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我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核准境外投资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我委在征求意见的同时,企业需及时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其及时回复。

    核准类境外投资申报材料须一式三份,同时,市商务委对于核准类境外投资的如实性和完整性可要求企业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核准类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核准类境外投资变更办理

    境外投资核准企业发生变更,企业应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境外投资变更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证书》、变更相关材料报我委,由我委转报商务部。

    (四)核准类境外投资注销办理

    企业终止已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我委提交关于终止境外投资的相关材料(与备案类境外投资注销材料一致)并加盖印章,原《证书由我委收回并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境外投资的相关说明

    (一)第一次申报境外投资或境外机构的企业,申报路径如下: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fec.mofcom.gov.cn->在线办事->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在线申报->境内主体录入->保存->新设境外投资或境外机构;申请多家境外投资企业或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发生变更,企业须使用商务部CA电子密钥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二)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多个中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在协商后通过书面同意由一方牵头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四)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五)2014106日前办理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如须办理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六)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我委。

    (七)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也应当填写《再投资报告表》报我委。

    (八)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投资须知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二)企业领取《证书》后,请认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并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办理报到登记,将回执交我委外经处。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发生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和我委外经处报告。

    (三)企业取得《证书》后,再次登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相应业务操作,如增资、变更、报送统计数据等,均需使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电子钥匙。请及向商务部指定的电子钥匙管理企业申领,相关操作流程请登陆网址http://www.gfapki.com.cn查看并办理。

    (四)企业领取《证书》时,请填报境内外基本联系信息。企业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一旦发生变更,请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告知我委外经处。

    (五)企业对境外企业每次发生资金汇出后,需及时上网使用电子钥匙登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月报管理项下,填报资金汇出月报情况,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企业应认真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统计年报工作,一般为每年5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我委网站工作通知栏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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