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上海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4号),加快形成高端化、国际化、创新型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更好地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扶优、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本区影视产业发展能级和企业集聚度,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专项资金
设立“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 扶持对象
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从事影视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文化用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动漫游戏,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等行业的影视基地和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载体建设
1.聚焦“一轴三带”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环上大国际影视产业园区基础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2.大力引进知名影视企业。鼓励影视类企业介绍引进其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区,鼓励企业在静安取景拍摄。
(二)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
1.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建设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资配套设施设备。对影视文化企业投入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总投资额(实际 到位资金)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影视文化企业获评国际级、 国家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对企业获评“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等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品牌建设奖励可从高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文创项目,扶持奖励精品和热播力作
1.鼓励电影项目立项对影视文化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根据电影备案立项时确立的投资额,按照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3000万元以及 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于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奖励影视优秀作品
(1)奖励获奖作品。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如奥斯卡等)知名奖项,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马奖、金像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作品(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动漫、手游、网游等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均分两年拨付。
(2)奖励热映电影。对影视文化企业投资出品的商业大片,实现一定国内票房的,按照 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影作品在境外影院上映的,根据票房收益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均分两年拨付。
(3)奖励热播电视剧和优秀网络自制剧。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或在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或经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播映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网络自制剧,根据作品内容与市场表现,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的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
(4)奖励热销出版物。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 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交流创新,支持行业平台建设
(1)支持优秀影视产权保护和优秀影视文化交易平台 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版权或专利示范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优秀影视文化知识成果转化及专利技术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对建设优秀影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2)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影视文化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版权捆绑质押等质押形式开发,推广适应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对金融创新的信贷产品,给予一定贴息。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介评估服务工作,对开展中介评估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影视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对成功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不含Q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大力吸引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
1.对经认定的重点影视文化产业企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2.对经认定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 30%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影视文化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四、附则
1.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2.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 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